1.導言
監理單位在工程監理中應承擔哪些方面的責任?在進度控制中又應該承擔什么責任?這是建筑市場各方急需明確的問題。
作為建筑市場的三大主體之一,監理單位只能在建設單位授權范圍內,依據******批準的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它建設合同的條件下,對工程項目進行監督管理??墒牵瑫r下許多建設單位基于對監理的服務性質及法律給予監理的權利和義務不了解,一味強調“責任連帶化"。即不管在投資、進度還是質量方面,任何一項超出合同要求的指標,無論監理單位工作做得怎樣,都要和承包單位一樣承擔責任,至少也要承擔間接責任。像這種主觀認定,多半是對監理單位所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責任還不明確。有時,監理單位自身也不十分清楚,自然也就很難和建設單位辯論得清。結果,在整個合同履行期間,不是雙方合作不愉快,就是監理酬金難以兌現。
其實,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要求監理單位做哪些方面的工作,監理單位就應該在哪些方面承擔責任。在現實當中,有許多監理單位為了避免承擔投資或質量方面監理不力的責任,往往通過嚴格控制工程變更、計量及簽證等程序,以及材料的報審和工序的報驗等步驟,并結合見證點、停止點等關鍵、特殊部位監控的手段,在投資和質量控制方面,還能收到比較好的效果。因為必要的投資增加基本都是由建設單位***終確認的;而劣質的分項工程也可通過停工整改施工或返工來進行處理。所以,只要不是監理單位管理不到位以及監理人員素質差,投資和質量這兩項控制工作是不易造成因監理不力而導致超出合同規定指標的現象的。不過要想使進度控制得到保證,光靠監理單位是遠遠不夠的。由于建設市場是由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三大主體組成,并形成一個穩定的三角體系,離開哪一方也不行。同樣,任何一方出現了失誤或主觀上沒有通力合作,也會造成工程項目目標的失控。面對這種情況,******技監局和建設部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為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中提供了極具操作性的依據。
2.規范》在進度控制方面對監理責任的定位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第5.6.1條至第5.6.4條詳細闡述了監理單位在工程項目進度控制中所應做的工作,并在條文中作了必要的補充說明?!兑幏丁吩谶M度控制方面對監理的責任定位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2.1審批責任規范》第5.6.1條中第1款、第2款,明確要求總監負有審批承包單位報送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年、季、月施工進度計劃的責任,同時在條文說明中還對總監審批工作的內容作了具體解說。那么,在計劃獲得批準后的施工期間內,如果出現了因施工進度計劃編制錯誤或有遺漏項目等原因導致工期延誤,除了承包單位要承擔主要的責任外,監理單位也負有審批責任。
2.2風險防范責任《規范》第5.6.2條規定:“專業監理工程師應依據施工合同有關條款、施工圖及經過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制定進度控制方案,對進度目標進行風險分析,制定防范性對策,經總監理工程師審定后報送建設單位?!边@就明確了監理單位在進度目標風險防范工作方面的重要性。如果出現了有影響工程進度的因素而沒有及時進行風險分析或分析不到位,甚至連分析結果也未向建設單位報告,那么,一旦出現了工期延誤,監理單位理所當然要承擔其中的風險防范責任。
2.3跟蹤檢查責任《規范》第5.6.3條規定:“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檢查進度計劃的實施,并記錄實際進度及其相關情況,當發現實際進度滯后于計劃進度時,應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指令承包單位采取調整措施。當實際進度嚴重滯后于計劃進度時應及時報總監理工程師,由總監理工程師與建設單位商定采取進一步措施。”這是監理單位實施進度控制全部工作的重點。在施工準備階段中,承包單位把施工組織設計及所有進度計劃編制得再好,也難免要在施工實施階段暴露問題。監理單位只有經常檢查、記錄、通過下指令、召開工地例會及各層次專題協調會議,來督促承包單位按期完成進度計劃,并指令其調整已滯后的進度計劃,才能完好地體現自身的職能作用。否則,不論在上述的任何一個環節上出現了松懈麻痹,都會導致元可挽回的工期延誤。那么,監理單位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跟蹤檢查責任。
2.4月報過失責任《規范》第5.6.4條規定:“總監理工程應在監理月報中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進度和所采取進度控制措施的執行情況,并提出合理預防由建設單位原因導致的工程延期及相關費用索賠的建議?!边@條主要講的是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在監理月報工作中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即:①報告工作實際進度;②報告進度控制的真實情況;③向建設單位提出相關的建議??梢?,不向建設單位遞交監理月報或不及時遞交月報或月報中內容失實,以及未向建設單位提出相關的建議,均屬于監理單位月報的過失行為。同理,出現了工期延誤,監理單位自然要承擔起月報過失責任。
綜上所述《規范》給監理單位在進度控制方面的責任定位基本上應在以上四項范圍之內。除此之外,涉及到其他的方方面面,由于目前《規范》還未出現相應具體的規定,因而不能簡單地把工期延誤連帶責任歸咎于監理單位。
3.現行《規范》有待完善
工程建設總體包括以下幾個階段:立項決策階段、設計階段、施工招標階段、施工階段及保修階段。而工程監理又因委托監理合同授權范圍的不同而各有不同。現階段我們所說的工程監理,主要是施工階段的監理。雖然說施工階段監理是對工程項目目標進行動態控制的關鍵環節,但如果建設單位在設計階段及施工招標階段工作有失誤,或沒有委托監理,那么這就等于缺少了使施工階段能夠順利開展的基礎保證,對后來的工期延誤也起著關鍵的作用。如圖紙設計質量粗糙、各專業之間經?!芭鲕?,在施工階段必然要不斷地修改和完善,造成施工中出現停工等圖現象;又如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工程招標就盲目地簽定了施工承包合同,同時又隨意地壓縮施工期限,然后再進行監理招標。這樣,勢必為工期延誤埋下隱患,而且,即便監理單位后期發現甲乙雙方各自存在的問題,仍無法使得工期目標按計劃實現。
上述這些問題屬于施工階段前期遺留下來的,雖說監理單位在施工準備階段具有向建設單位提供風險防范的義務,但往往遇到的卻是以下幾種情況:1)圖紙中的許多問題不是一次會審就能徹底解決的;2)由于甲乙雙方已經簽訂了承包合同,除非有嚴重的欺騙行為,否則,建設單位也不大可能更換承包單位,更何況承包單位報送的資質材料有許多與現場實際施工管理班子和隊伍條件不符,也只能是在開工后才被陸續發現。3)由于為了攬到工程,對建設單位提出的苛刻條件,包括限定工期,承包單位也都能暫時違心接收,從而使建設單位誤認為是一種雙贏的結果而不愿去承認這是一種風險。
因此,監理單位在法律規定的義務范圍內,所盡能力有限,但卻經常會受到由此而產生的包括工期延誤等與建設單位“責任連帶化”的指責,這是建筑市場中出現的一種亟待扭轉的現象。要想將其扭轉,必須完善相關法律,尤其是在監理規范中要給監理單位必要的工作權限或監理單位敏感而含糊的責任予以明確。只有如此,才會使建筑市場的法制環境,特別是監理工作外圍的法制環境更加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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